1.《档案法》(1987年9月通过,1996年7月修正)第十九条:“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,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……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……”
2.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(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,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)第二十条:“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《档案法》的规定,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。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。”
3.《山东省档案条例》(2004年4月2日通过,2004年5月1日起施行)第二十七条:“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,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,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,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,简化手续,提供方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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